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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樣認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?
房屋主體結構檢測不合格,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,并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。建設部《房屋接管驗收標準》第4.5.1條《主體結構》編規定了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標準。 房屋質量合格以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》為準,買受人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,出賣人應當主動出示該表,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的,說明該工程沒有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房屋主體結構檢測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無法通過驗收,《建筑法》第61條規定“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,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,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盡簽署的工程保修書,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。
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” 開發商擁有《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》不代表房屋主體質量沒有問題,該表只是房屋質量合格的一個初步證據,房屋交付使用后,買受人發現房屋主體質量有問題的,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,主體結構檢測質量經復驗屬于不合格的,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,并要求賠償損失。
應如何認定房屋的“主體結構”、“不合格”和“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”這些概念呢?
從技術角度看,所謂“主體結構”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、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。主體結構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、韌性和穩定性,以確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種載荷。如:地基、承重墻等,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、傾斜、坍塌等問題,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。所謂“不合格”,應指房屋未能通過驗收或經核驗被認定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形。“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”應指由于房屋質量問題,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。房屋滲水、地面空鼓、墻皮脫落等,不屬于房屋的主體結構性問題,而屬于非結構性的質量瑕疵,出賣人應當對此予以修復,買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。